凡求职者与雇主签署就业协议之际,务必留意以下诸多要点:若所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然逾越一个月而未达一年的期限,却未能与劳作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按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必须依照每月向
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两倍
工资的起算日期计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止于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准则,同时还须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落实法律规范。
其次,当劳动
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相异之时,针对劳动者的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护措施、
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治以及所处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相关事项,均需按照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通行规则进行详细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标准较之劳动合同履行地更高,而且雇主与劳作者明确约定按用人单位注册地的相关规定执行,那么该约定即视为有效。
此外,劳工在试用阶段领取的薪酬不能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薪水的百分之八十,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更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劳动者因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所需的相关费用,不管是具有凭据的培训费用还是培训过程中的
差旅费用,以及培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直接费用,雇主都应当予以支付。
除了劳资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以外,凡是劳动者按劳动合同
法规定提出要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关于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商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在经过书面通知之后,如果劳动者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雇主应当再次书面告知劳动者终止此次
雇佣关系,并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
赔偿金,但必须依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时间期间相应的
劳动报酬。
如果劳动合同将要到期,然而雇主与劳动者之间依约设定的服务期限尚未来得及到期,这意味着劳动合同将自动延续至服务
期限届满为止;在这特殊情况下,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形另行作约定的,则需按照双方的商定进行执行。
若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开始日期,必须自雇主使用工人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工作年限在内。最后,雇主与劳动者都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再设定其他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如若劳工在非自身原因的情况下从原用人单位被调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那新旧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只要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工支付了
经济补偿金,那么在新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无论是计算发放给劳工的经济补偿金,还是负责计算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的时间都不会予计入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
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