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严重违犯了我国现行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在此合同中,所谓“阳光协议”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反映,而所谓“隐秘协议”多为规避税收或达到其他非法意图所签署之协议,盛行于法律法律边缘及违背相关强制性规范与秩序良好习俗。然而,如上述《民法典》所明确规范,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出自当事人真实的内心意图表示,且不得
触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等
公共利益。因此,可以断言,签定阴阳合同无疑构成对《民法典》的践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