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费用的核定,应依据受害者的实际误工期限与收入情况加以判定。对于具有稳定收入的受害者来说,需要依据他们在受损期间所承受的
经济损失来计算误工损失
赔偿额,即误工费用等于受害者的实际工作收入(以天为单位衡量)乘以误工阶段所持续的时间(月或年来表示)。而对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如果能够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其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计算误工费用:误工费用=误工时期的长度(以天为单位)乘以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也以天为单位来核算)。然而,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相关
证据来证明自己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则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误工费用:误工费用=误工会持续的时间(以天为单位)乘以同行业或者接近行业的去年职工平均
工资(同样以天为单位进行衡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