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严格规定,员工患病且在假期中度过了其法定
医疗期以后,企业并无权力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而单方面解除与该雇员之间的
劳动关系。然而,若员工在得到法定的医疗期终止之时,已经无法胜任原先岗位的工作,亦或者不能承担企业另外为其所安排的其他职务,那么企业就有权在告知雇员30日之前,采取书面的方式来正式通知雇员或者在多支付其一个
月工资之后,依法行使解雇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