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尚未领取合法婚姻证明文件前即举行了婚礼仪式,然而在随后的相处过程中经历了感情破裂并作出分道扬镳的决定,在此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看,男方对于所支付的
彩礼款项具有要求女方归还的权益。然而,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特殊情形,使得女方不需被强制性的承担退还彩礼款的责任:(1)双方虽没有进行正式的
婚姻登记手续,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超过了两年时间;(2)即使双方均未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实际共
同居住生活的时间不足两年,但女方在此期间成功怀孕生育了子女;(3)在特定情况下,若女方接受到的彩礼款项被用于并负担起了双方共有的家庭生活所需开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