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情况,都不会出现自动
离婚这么一说,因为在我们国家施行的是
协议离婚以及
诉讼离婚两大体系。若夫妇在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然而并未产生对夫妻感情产生重大裂痕或者经调解还有挽回余地的情况下,便不能被视为已经满足准许离婚的前提条件。倘若夫妇之间的情感确已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并且经过调解之后依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哪怕没有实质上的分居行为或者没有维持两年左右的分居期,仍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并且准许其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