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之际,如不幸丢失已
签定的劳动
解约证明文书,面对这样的状况,建议您按照以下步骤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与原来就职的公司进行友好磋商,尝试请求补发已经遗失的劳动解约证明书;其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您可以凭借该事实依据,向当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最后,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将被有权机关认可并视为具有
解除劳动关系效力的书面凭证,替代您已经遗失的
劳动解除合同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