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对夫妇因借款所需,陷入了
高利贷的困境中,那么按照常理来讲,他们的孩子并没有义务去偿还这笔
债务。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按下列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倘若父亲属于无民事或有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即只有部分或全部
民事行为权利),而其儿子又被视为
法定监护人的话,这时儿子就拥有代父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接下来,若父亲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充分行使各种
民事权利及自由的能力),那么他应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不良后果负责,这时候他的儿子便无需履行代父还款之义务。然后,假设父亲不幸离世,他的儿子作为合法
继承人,需在完成对逝者遗留财产的
继承后,负责偿还其遗产价值的债务以及相应利息。然而,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款项,其儿子并不负有偿还义务。同时要注意的是,如果儿子选择
放弃继承,那么他自然也就不会承担对亡
父债务的清偿责任;但如果儿子主动愿意替亡父还债,那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