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明确指出,若
当事人之间采用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合同,且需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名并加盖公章或手印确认后,合同方可正式生效;
在此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履行为主要义务,而另一方也予以接受的情况下,此份合同仍然具备
法律效力。
此外,如法律
法规或双方事先约定合同应以
书面形式呈现,则即使在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下,只要违约方已完成主要义务,接受方也予以认可,此时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亦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经由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但存在特殊情形者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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