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
结婚仅半年便
离婚的夫妇,在通常情况下,
彩礼并无须归还。
然而,当存在着以下几种特定的情况时,这些正在离婚的夫妻可以选择主张收回所
赠予的彩礼:
首先是双方已经成功申请了
婚姻登记,但是却未能共同构建正常的家庭生活;
其次则是发生在婚前的赠与行为,并且这个举动使馈赠者陷入了财务困境。
然而,如果上述两种条件都没有满足的话,那么法庭一般不会同意离婚后向对方索取彩礼的请求。
当然,即便具备了收回彩礼的辩护条件,也并不意味着将得以全额收回。
人
民法院在裁定确定返还金额时,通常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已经有了孩子、财物使用情况、彼此的经济状况、彩礼的金额高低和过错程度等等因素来考虑,从而酌情决定恢复的比例。
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
彩礼返还的总体指导思想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当双方没有正式结婚的时候,原则上都应收回彩礼。
对于“双方没有进行合法的
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恢复问题,需要予以重视的地方在于:
(1)假如双方并未进行依法设立的结婚登记手续,同样也没有一起构建真实的家庭生活,那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勒令收回归还,有时候甚至有可能需要全额收回。
(2)与此同时,如果存在双方没有完成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而实际上早已同比照例一起生活的情况,若仅是简单地根据这一点去请求女方全数返还彩礼,对女方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的。
在这种情境中,应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已有子嗣、财物使用状况、彩礼的额度以及当地的习俗等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返还以及究竟应该返还多少。
换言之,即便是在交付了彩礼之后,尽管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必一定需要收回。
其次,如果已经结婚但后来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能再要求收回。
但是,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一种是婚后始终未能共同生活的配偶,另一种则是由于支付彩礼而使送出方的经济境况受到了严重影响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即便他们之间创建了合法的婚姻联系,在离婚之后,彩礼还是应该予以收回的。
对于“双方已完成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并未共同生活”的彩礼收回问题,有必要着重关注的内容包括:
(1)若是双方在取得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之后,确实从未共同生活过,理论上应给予收回。
(2)对于已完成合法结婚登记,但仅仅短期共同生活过的伴侣,应当全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组成、金额大小、习俗背景、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各方面因素,以权衡应当返还的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