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若有一方有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间共同所有的财富资产,甚至恶意
伪造债务以试图侵犯另一方所拥有的
财产权益,那么在进行财产的分割环节上,针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资产或是进行恶意伪造债务行为的一方,应当减少其所能分配到的财产比例或者直接不给予其任何财产份额。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在婚姻
存续的过程中,由于其中某一方负有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导致
婚姻破裂,那么对于夫妻之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并没有制定过错方需要减少财产方式或不能得到任何财产的相关规定,但是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
损害赔偿要求。当然了,任何一方自愿选择放弃全部或部分夫妻间
共同财产的份额,这也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与尊重的权利,其合法性和公正性不容置疑。《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