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龄尚不足十四岁的孩童如若施以
暴力致他
人死亡,涉嫌
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极其严重者,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终核准之后可以启动追诉程序并对该行为负起
刑事责任。然而,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法对此种情况予以核准的,则不允许对此类孩童实施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那些由于未满法定成年年龄而无法承担
刑事惩罚责任的,需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相关的
监护人们负责对其进行严格的管教措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需要依法进行专门性的矫治教育活动。《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