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方所持有的
债务人失踪事实满足法定
宣告失踪标准,便有权依法向
管辖法院提交申请,将该名债务人列定义务失踪人口目之中,如此一来,便可以由失踪人员在其所涵括的
财产继承者即财产代管人手中,凭借此类财产用以承担应负的
债务责任;然而,若是未能通过宣告失踪程序来完成这一目标,那么可选择通过行使
担保物权,确定变现方式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手段进行
催收,以此来达成
追讨债务的目的。《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
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