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离婚诉讼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若出现了严重的
家庭暴力事件,法院通常会首先尝试通过调解来解决问题,如果调解未能成功,则会做出判决
离婚的决定。在所有与离婚相关的审判案件中,调解都是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然而,对于“感情确已破裂”这个要素,审判法官们对其的理解及应用情况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尽管有些案件在调停失败后,并拥有充足的
证据证实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法官依然有可能在最终裁决时宣告
不准离婚。当一方
当事人实施了家庭
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经过调解也无果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这段婚姻关系将被视为已经实质性破裂。此类家庭暴力并不需要具备频繁、长期性的特点,仅需有准确的证据证实曾实际发生过,那么受害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只要坚决表达自己
离异的意愿且调解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就应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实质性破裂,并据此予以判决离婚。然而,若在法庭调解环节,施暴者表示出真诚的悔改之意,或者能出具明确的
保证书或
承诺书,同时受害一方乐于给予他们一次重新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考虑不再作出离婚的判断。在
家暴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对相关细节的认定主要依赖于警方记录、医疗报告、现场照片以及目击
证人等方面的证据。发掘并证实家庭暴力事件的存在对于维护
受害人权益、妥善制止暴力行为以及追究施暴者的
违法行为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此,在遭遇家庭暴力威胁之际,受害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妇联等提供援助并
报案或投诉,同时妥善保管好各类证据,以便将来可能的
诉讼中提供有力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