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对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的规定,此期间应以公安机关实际向相关人犯送达
拘留通知书,正式启动拘留程序之日开始计算。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者、反复作案者以及群体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提请调查部门进行审核审批的时间则可适当延长至30天。在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自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逮捕申请文件后的七日内,依法做出
批准逮捕或豁免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