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房屋分配争议的解决方案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和实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哪些人具有参与
财产分配的权利;
然后,我们要根据这些条件来公平地划分财产。
具体来说,第一步便是鉴定尚能享受
拆迁利益的同住人资格。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在回应公有
房屋拆迁补偿争议时,准确地确定同住人的定义范围。
具体来说,他们应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其所在的居住房屋所在地已经拥有本地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至少达到一年以上时间,同时还要确保这种居住情况下,他们在本市境内并没有任何其他属于自己的住房,若存在其他住房的情况下,仅需证明居住环境确实困难即可。
其次,我们还需要认真审核相关的拆迁资料,并且征求专业拆迁单位的建议和观点。
最后,为了实现合理的房屋动
拆迁补偿款分配,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四个具体措施。
首先,如果家庭内部针对安置补偿已有书面协议约定,那么只要这份约定不
触犯法律法规中的
强制性规定,就应该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倘若没有这样的约定或是约定模糊不清,那么就需要依据平均原则进行分割,但对于年龄较大的同住人和无经济来源的同住人,也应给予适当的关照和特殊考虑。
其次,我们还需要根据房产性质的不同采取相应的
处理方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