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伤与
赔偿方面的事宜,尝试进行严谨详细的解答。
首先,就秉持着对负责原则的角度来说明,对于员工发生
工伤事故,实际上在相关机构尚未出具确定的
工伤鉴定结果以前,我们无从得知其具体的
伤残程度,也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我们无法为您估算出工伤赔偿的数额,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此时员工主动提出离职请求的话,那么他将暂时失去索取相应伤残等级赔偿的资格。
然而,针对其它各类
工伤待遇,受伤员工是有权提前享受的。
其次,关于工伤待遇的范畴,我们需要明确了解其中囊括了
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生活补贴、陪护人员的薪酬、工伤期间的薪资福利待遇以及对于患有严重伤残的人士,还会给予额外的残疾
抚恤金等内容。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有关
伤残等级结果仍未正式发布前,我们无法精确地计算出伤残抚恤金的数额,也因此未能提供该项待遇给大家。
最后,关于员工辞去现有工作后,待伤残等级结果公布后,他们仍然保留着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的权利,并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在
解除劳动关系之时需支付的一次性的就业
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