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并非必然以
分居为前提条件,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未对分居具体时长方可
申请离婚这一议题设置硬性的法定标准。只要有任何一方认为无法再维持共同生活状态,即可依法
提出离婚请求;即便二人并无选择分居,同样有权行使
离婚权利。公民可通过自愿达成
离婚协议的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或选择向
司法机关提
起诉讼寻求合法裁决。倘若选择诉诸法律途径离婚,仅当法官判定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已严重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审理后才能作出
准予离婚的决定。尽管分居并非构成离婚的必要因素,但如若在提交离婚
诉讼期间,双方因情感问题而选择分居长达两年以上,该情况无疑能够被视为认定夫妇情感破裂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此基础上,法官将尝试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失败,便可能会直接作出准许离婚的
终审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