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启动
离婚程序,并不必须先经历长达两年之久的
分居阶段。事实上,分居并非是法律规定中
离婚的必备条件,只要能够满足法院判定
感情破裂这一原则,便可获得离婚批准。作为陪审团成员的相关组织具有对
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化解
婚姻纠纷的义务,如若调解失败或无法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直接向当地境内的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申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院有义务尽力通过沟通和了解使当事人重新建立和修复彼此之间的情感关系,以此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倘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已经确认双方的感情已走向终点、没有可能继续维系下去了的话,那么法院也将依法
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