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对民间借贷协议施行公证书认证的要求时,参与者需要向公证机关
递交以下必要的文件资料:首先是由
出借人、
借款人和
担保人共同填写的《借贷协议公证申请表》;其次,需要出具出借人、借用人和担保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通常是户口簿、身份证等)。若上述人员中存在已婚人士,则需要同时出示他们各自的婚姻状况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当出借人、借用人以及担保人都处于已婚状态时,他们都必须亲自到达公证机关进行相关事宜的磋商。但如果其中一方确实无法亲自出席,他/她可以在公证机关留下声明。这份声明将明确表明其本人愿意以个人名义将一笔特
定金额的财产用于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愿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某项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借款人的
担保。当涉及的借款额度较大时,这样的声明需要得到公证机构以及相应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确认。他们需要证明这份声明的确出自相关个人之手。第三,出借人需要提交其银行存款证明;最后,担保人需要出示其名下有效的担保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证明。此外,参与者还需要提供拟定的《借贷协议草稿》。《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
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代理人须提交
当事人的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
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
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