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金融服务机构,我们得以实现对银行债权的间接交换,从而达成
债务转股权,再经整合和兼并之过程,建立全新且独具竞争力的企业。在此种情形下,原有企业的债务便交由新设立的公司负责偿还,也就是说,投资者们可以选择向新公司
追讨债务。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正常情况下,破产重组的债务皆由公司承受,而非股东。因为在
出资完全的情况下,公司与股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
民事主体。但是,仍然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境,使得
上市公司的债务需要由公司股东来承担:首先是股东的出资缺乏实质,这意味着股东并未真正投入资金,或者他们的出资并没有达到
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比例。针对此类情况,若在破产重组期间,发现上市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还清债务,那么公司的股东就必须补充其投资以解决债务问题。其次,股东
抽逃资金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们在破产重组期间需负责偿还债务。也就是说,当公司面临债务索赔
诉讼,但却无能力清偿相关债务时,公司股东可能被迫在所抽逃资金的限度以内,承担债务的责任。总而言之,股东需要代替上市公司完成对此前债务的承担。《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
债权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直接向人
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
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
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