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劳动仲裁尚未正式生效之时,它是可以被撤回的;只需申请人
递交一份书面的撤销劳动仲裁的申请书便可:然后,当申请人接收到书面的通知后,若无正当理由而未能出席法庭审理,亦或是在未经仲裁庭许可的情况下中途退场,那么仲裁申请将会被视为已被撤回。另外,如果
被申请人也接到了同样的书面通知,但却无任何正当理由而未能出席法庭审理,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离场,则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裁决。然而,如果
仲裁机构在做出裁决之前,申请人能够有足够的理由向该等仲裁机构提出撤回劳动仲裁申请的话,
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接到
申诉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决定予以受理的情况,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至被申请人处,并且从作出该决定之日起,成立仲裁庭开始案件审理工作。反之,如果决定不受理的,则需要以
书面形式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此通知书中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此外,被申请人应该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及其相关
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或者根本就没能提交答辩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这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