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单方面提议
离婚。根据我国设立的
婚姻自由制度,该制度涵盖了缔结良缘以及终止关系两种情况。因此,婚姻关系中的任一方均享有自主决定结束婚姻的
权利和义务。当某一方希望通过单方面提出离婚来解决问题时,其应当书写规范的
起诉状,随后向有权
管辖此案的特定法庭呈交
离婚申请。接下来,接受此案处理的法庭将对其进行详细的审查,并需于七日内做出决定以确定其是否应
立案受理。若相关材料满足
立案标准,则法庭将予以立案接受,并将
起诉书副本传递至被告端。作为响应,被告方须提交一份
答辩状。在此流程中,遭受诉求的原告在收到案件立案的告知信件后,应支付相应的
诉讼费用,以便后续等待法院的开庭通知并参加庭审过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