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针对长达十七年之久的欠款问题,仍然具有提出
申诉并要求偿还欠款的可能性。然而,由于欠款所对应的
诉讼时效已超出法定时限,这可能导致
债权人失去
胜诉的可能性。具体来说,如果
欠条中已经明确了还款日期和时间点,那么应当在该日期与时间点之间的三年内发起
诉讼请求;如果在上述的三年内,债权人未能继续采取任何维权行动,则可视作已丧失诉讼时效。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从债权人知晓或理应对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以及
债务人应承担相应
债务责任的日期开始算起。只有在法律另行规定的特定前提下,才可按照其具体条例进行延展适用。然而,如果债权人的权益因故受到了确实存在且长期超过二十年的侵害,此时,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障此种情况的司法服务。特殊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假如在这种情形下,权益人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其延期
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