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一个自然
人去世后他/她的财产将如何分配,尤其当没有明确的
遗嘱告知其意愿的情况下,这里需要遵循
法定继承的规则。依据这些法律条款,按照CSSG
继承排序原则,
第二顺位继承人应包括以下成员:配偶、子女,之后才可以轮到兄弟姐妹,以及外祖父或祖母,以及外孙子女等。而广义范围内的兄弟姐妹则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1.与生身父母平辈的兄弟姐妹;2.生父另娶所生的
同父异母兄弟姐妹;3.生母再嫁所生的
同母异父兄弟姐妹;4.亦即在
收养关系中
由他人开
抚养长大的养兄弟姐妹;5.那些在实际生活中有抚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依照这套法理逻辑,在处理
财产继承问题上,我们首先要确保
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能获得
遗产继承权,倘若这一阶层无任何继承人存在,那么接下来才会跳到第二顺位,交由他们对应的继承人来处理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
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