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框架下,
当事人可以选择订立关于
劳动合同期满后
续期自动进行的条款。对于这一点,我国
劳动法律并无明确禁止性规定。从理论角度上来看,此种条款系根据双方诚信意愿自主达成,只要在
签订合同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所明文列举的无效情况,即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