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原告未亲身出现在庭审现场,其所提交之
起诉将会被视为自行撤销案件处理。在撤回起诉之后的六个月期间内,原告将丧失就同一诉求再度提起
离婚诉讼的资格(然而
协议离婚及被告主动提出的
离婚诉求则不受此限);其次,对于离婚诉讼案件中,原告
诉讼人未出席审理过程的情况下,被告可能会针对此发起反诉,法庭将对此进行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明确规定:“若原告经过
传票传唤却未能提供合理理由而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的,则可按照
撤诉处理;但是,若被告提出反诉请求的,法庭依旧有权对该案作出
缺席判决。”此外,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同样具有无需亲自到场参与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相关规定:“若被告经过传票传唤却未能提供合理理由而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的,法庭也有权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