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房屋租赁过程中,当租赁期届满且
承租方无意向继续租赁该物业时,其需要依据原先签订的
租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确定是否有必要提前通知出租方。若原租赁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此项事宜,那么,承租方就无需提前通知出租方,租赁期满之后,若承租方未能主动表示愿意续租,订立的租赁合同将自动失效。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这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那便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反之,倘若违反规定,承租方可能必须承受相应的违約賠償責任。而对于出租方而言,若其有意愿不再将房产出租给承租方,同样应该严格依照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行事。如若没有相关规定,则应对承租方预留适当的搬离时间以确保其顺利迁出。《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
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
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
期限届满,
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