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遭遇相对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两年,并无法查出其确切行踪的情况下,可循法律程序向法院申报失踪申请,待得到法庭确认后便可依法提交
离婚诉讼,这样,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庭将
准予离婚的裁决。
2.倘若配偶已有两年以上没有公开其住所或是行踪不可知,申请人可直接向基层人
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而且无需再申请宣告失踪。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采用通告方式将
诉讼文件发送给未出席的被告。当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出面提呈异议的被告将会以缺席审判的形式进行审理和裁决。
3.如果被告背离家庭生活或离开居住地不满两年,而另一方在此期间
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将予以受理,但在处理缺席问题上会慎重考虑,而非仅根据单方面的陈述做出决定。
4.在案件中若有一方故意躲避审判,经过适度的
传唤和告知后仍无充分理由不出席,则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法院有权采用
拘留的
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进行审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