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到期之际,执行机构有责任提前15天向裁决机构提交书面通知,然后由该裁决机构就如何
解除取保候审以及是否需要调整
强制措施做出决定。在得出结论之后,应当再以
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机构,且该执行机构必须遵守这一决定进行相应的执行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