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在
债务人明确告知无法按约定履行
债务的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提出要求债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偿清此项债务的请求。预见性违约又叫做先期违约,具体包括明示答应无法履约和暗示答应无法履约这两种类型。当合同履行期到期之前,若某一方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却明确表态将不愿履行该合同,或根据他们自身的行为状态暗示将要违约时,即可判定该方构成了预见性违约。另外,预见性违约还具备如下五方面主要特征:第一,预见性违约主要体现于未来
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不同于实际违约所展现出的对已形成的合同义务的现行侵犯。第二,预见性违约是对尚未得到实现的债权产生的损害,它并非实际
侵权行为的结果。第三,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都有提出预见性违约的权利,唯一的条件就是必须掌握到另一方
当事人存在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不能正常
履行合同或是即将要违约的风险。第四,预见性违约其实是一种可供选择的违约救济机制,即在一旦一方当事人公开表达出违约意图后,另一方可以在第一时间选择撤销合同,从而使得
合同关系彻底消失,并且可以请求预见性违约方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也可以选择继续等待
合同到期执行,再处理违约事件。最后,预见性违约其实也是一种可能出现的违约方式。由于预见性违约会在合同履行期限达到之前发生,所以究竟能不能履行合约完全取决于其中一方的行为和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