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重
劳动关系背景下,
员工工资待遇应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依据现行
法规,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及自由择业的权益,并有权获取相应的
劳动报酬。然而,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订有劳动协议,且此类行为对完成其在现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产生严重干扰,那么该用人单位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合法地终止双方之间的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