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双方或单方未能亲身至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案例中,可具体划分为两类情形:一种是
当事人清楚知晓其结婚登记已
由他人代理或者甚至替代其本人进行办理,并且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第二种则是当事人明确反对
结婚,却遭到他人假冒其名义进行登记结婚。
首先,针对前述第一种情况,虽然当事人并非亲自到达婚姻
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他们却进行了公开举办婚礼、一同以配偶身份生活的行为,甚至还涉及其凭借
结婚证书办理
准生证或申报新生儿户口等事项。这些行为都表明,尽管在法律层面,婚姻行为只能由亲自行使,但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所从事的所有此类行为均表明其确实自愿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那么即使他们没有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缔结的婚姻也不能视为无效。换言之,法律虽然对婚姻行为都强调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但同时也要充分考量当事人是否真正自愿,这也是婚姻成立的核心和本质方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并不满足结婚所需的实质性条件,如不具备相关法定年龄、患有特定疾病等,婚姻登记机关仍旧有权拒绝为其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只要能够明确证实双方当事人是真心实意想要结婚,同时已经满足了结婚的形式要件,那么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瑕疵,其实质上并不足以对婚姻的有效性构成重大影响。
其次,关于第二种情况,即当事人坚决反对结婚,却有他人利用其名义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由他人实施的假冒者登记结婚,其所导致的结果不仅仅只是对结婚程序的严重破坏,更是严重违犯了当事人对于婚姻的意愿。假如这个被冒充的人请愿撤销这段婚姻,那么因他人威胁形成的结婚就应该被宣告无效。因此,人
民法院应该毫无保留地站在
受害人这边,通过司法救济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