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应用上,对于那些没有拥有正规医疗
营业执照或者被
吊销、注销了医疗营业执照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涉及疾病诊断、治疗性质的服务,究竟能不能被视为医疗行为,不同的观点之间存在着分歧。有些人持有这样的观点:在他们看来,只有合法持牌且具有资质的医院职员及个体医生才能赋予病人生命保障的医疗行为,故而
非法行医本质上难以被视作医疗行为。在处理
医疗事故时的技术鉴定阶段,我们发现鉴定机构已经习惯性地将被鉴定对象排除在
医疗机构之外,从而拒绝对那些未获得正式医疗资格的机构进行此次医疗活动的技术鉴定。然而,我组主张医疗行为的界定并非仅以此类因素为根据,更重要的是看实际行为的实质表现。如果主体的行为明显具有“治疗”的特征,则应被判定为医疗行为,基于此而产生的任何矛盾和
纠纷都应该按照
医疗纠纷事件来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认同。因此,我们坚决反对将行为者是否具有医疗从业资格作为判断其是否构成医疗行为的唯一标准。另外,我们也不能容忍那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拒绝对那些未获得医疗资格的机构内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