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宅基地所有人的明确许可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们可进行互相之间的房屋交换活动,进而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与
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对这种转移行为作出合法性确认并进行注册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具体条例规定,凡是涉及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房屋互换的行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
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同时,还需向主管部门提交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制定的互换房屋协议作为办理登记的重要文件之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
继承、
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