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由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后至提交审理庭审,通常情况下需要经过三个月的时间,这其中包括两个月的侦查流程和一个月的
审查起诉环节。
然而,倘若涉及的案情较为复杂,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延期处理,此时则无法精确预估所需的准备时间。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情形下的最长时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自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公安机关通常需提供两个月的时间进行侦查工作,但若案情过于复杂,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该期限有可能延长至总计七个月。
再次,在公安机关完成案情侦查作业并将相关资料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需要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起诉。
因此,在这段期间,检察院应向法院提
起诉讼。
不过,如检察院认为案情尚待深入调查,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通常耗时一个月,且一次补充侦查的机会为常规做法,理论上可申请进行两轮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