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签署后是否能够退还房屋的事宜,取决于具体的情况:首先,若所购买的全额付款房产无法接收源于其
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的交付延期、交付之后经过严格核查后发现的确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隐患、交付后发生显著的质量问题,并且对日常的居住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干扰或影响,又或是自
签署合同时起,开发商就已经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其用于
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在此类情况下,
购房者有权提起
退房诉讼。换言之,如若购房者能够提供确凿
证据来证明卖家采取了
合同法明文禁止的
解除合同的行为,即可追究其责任并寻求退房之道,在这样的情况下,
解约并不需要承担背信弃义的
处罚;然而,假如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的悔意而决定放弃所选房产,退房的可能性通常极为渺茫。实际上,在
房屋买卖合同已然生效并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没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选择退房无疑是一种违约行径,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与罚款事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