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级人
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
执行死刑的指令之后,应在七日内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并将罪犯交付执行。然而,如若发现以下任何情况之一的,则应立即终止执行并对此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尽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详细的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
暂缓执行:(一)在实际执行之前,发现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性的;(二)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揭示了其犯下的重大罪行或展示出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会导致原有判决被修改的;(三)罪犯在执行期间正处于妊娠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
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
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