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
犯罪行为的“
放火罪”,必须满足以下四大
构成要件要素:第一,
犯罪客体。放火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公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等符合
公共安全范畴的利益。第二,客观方面的内容。放火罪在实质方面应体现为有意引发公私财物的燃烧行为,进一步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重要的国家、
集体财产安全。所谓的放火,其实就是故意引发公私财物起火燃烧的恶意行动。该放火行为的执行方式,既可以采取如使用各类引火物品,从而直接将公有与私有财物点燃的积极作为行为,亦可通过消极的不作为来实现,即故意不履行自身的职责防止火灾的发生,若如此,则放任火灾事故施虐发生。举例来说,假设某个电气检修工人,在他应该尽到的工作范围内,发现其负责维护的供电设备已经受到损毁,极有可能导致一场无法预料的火灾事故,然而这个工人不仅没有对该问题进行修复,反而放任了火情的发展。那么,这无疑便是他以一种不作为的形式执行了此次放火行为。第三,
犯罪主体资格。对于本罪来说,其主体毫无疑问是普通公民。由于放火罪所威胁的公共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我国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年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犯下放火罪行,同样需要负相应的
刑事责任,以示公正对待每个生命个体。最终,在主观要件上,放火罪表现出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将会引发火灾,危及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暗中希望这种事态发生,或是放纵这样的后果发生。倘若并非被刻意隐瞒的故意心理,便不能建立起放火罪的定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