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中,若被告未能在继续实施罪行,便可免除生命之危,而通常会于两年后改为判处无期
徒刑。在此类情况下,
死刑缓期执行者,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未再
故意犯罪,待满两年期限之后,
减刑为无期徒刑;但如有
重大立功表现,则可在两年期满之后,将
刑罚减至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倘若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须经请示最高人
民法院批准后方能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情况,需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于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有权根据具体罪状等因素同时裁定对其进行限制减刑。《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