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方面,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若争议涉及到
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或用工方所在地时,该类
纠纷应交由此类地点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与裁判。若关于劳动争议的
责任主体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两方,则在处理此类争议时,确定由谁来承担
主要责任非常关键。对于这种情况,双方
当事人可以各自向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以及用人单位所在的地区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此基础上,由距离争议发生地点最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裁定并实施最终的判决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