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公司不幸由于各种原因导致
营业执照被
吊销,并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彻底的
清算和注销程序,那么登记主管机构将视情形轻重分别予以
警告、罚款、没收
非法所得、勒令停产整顿以及强制性地扣留相应款项等
处罚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若一家公司因
触犯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定原因而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那么其也必须在解散一事发生之日起的十五个日历天之内,立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全面的清算工作。
同时,清算工作完成之后,清算小组需要编制出详尽的清算报告,然后报请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进行核准,再向公司
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申请,以期实现
注销公司登记的目的,最后还要对外公示公司宣告终止运营。
而对于担任过因严重
违法行为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涉嫌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的人士,如果其曾在上述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负担有个人责任的话,他们将无法胜任
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
注销登记的;
(四)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
债务的;
(六)从事
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
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