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行政诉讼案件在审理环节中所涉及的关键
证据无法在规定的举证期内进行收集时,
当事人有权利向
管辖该案的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的申请。然而,在申请延期举证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论证并附上确凿有力的理由以说明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实属无法获得直接证据。这是为了
保证案件审理程序的公正性和
合法性所作出的必要安排。《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
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
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