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授予
专利权起,申请人有权自由撤销其参与的任何
专利申请程序。为了执行这个权利,申请人需要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明确的声明书,陈述发明创造的具体名称、相关的申请编号以及对应的
申请日期等关键信息。如果这份撤销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完成了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才提出的,那么即使申请人选择撤回专利申请,仍然会将该申请文件公布;然而,如果该声明是在今后发布的专利公报上进行公布,则表明该专利申请已正式撤回。《
专利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