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规定来看,这是完全可行的。然而,具体情况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妥善处理:1)若有一方一直在外地长时间居住并且不愿意返回注册所在地办理
离婚相关事宜,那么另一方只有前往该地区申请当地法院予以裁决离婚的权益;2)如果双方都在外地而且同处于一个城市的话,则可以向该城市的法院提交离婚请求,并经过法院调解或者审理后作出离婚判决;3)如果有一方虽然身在外地但居住未达到一年期限,那么另一方则有权在原居住地或者婚姻注册所在地提
起诉讼以寻求法院支持判令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