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
民法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系享有优先性的
债务之一。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
诉讼以及实施
强制执行程序时,对于工程付款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在此期间,
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地位应高于任何形式的
抵押权及其它相关权利。在实际案例中,当发包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之时,
承包商有权发出书面通知以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支付所欠款项。若发包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仍未按期付款,那么
承包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与其协商解决,将施工工程进行折价处理;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请求其依法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拍卖。在工程价款方面,承包商有权从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中优先获取补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