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私生婴儿
抚养费的统计范畴以及制定标准,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它应该与婚生孩子的
抚养费设定准则保持一致性。
对于
私生子的概念,也就是法律术语中所指的“
非婚生子”,他们与婚生子一样拥有同等的权益和待遇。
如果某个未直接
抚养孩子的生父或生母,他们需要承担起抚养非婚生儿的责任直到孩子能够自我独立生活为止。
在抚养费用的构成上,通常包括日常生活费、教育培训费以及医疗保障费在内。
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方式,我们建议友好协商为主导原则,协商过程中应充分顾及到孩子实际需求、父母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准等多方面现实因素。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抚养费的常规标准如下:
首先,如果生父或生母具备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那么抚养费的给付额通常可以按照其月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这个范围内进行支付。
若家庭需承担两个或是更多
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比例可适度提升,但总体不应超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其次,如果生父或生母没有固定的收入,那么抚养费的金额可以参考当年度总收入或者相似企业的平均收入状况,按照上述提及的第一个条件进行确定。
再者,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抚养费的支付比例可以予以适当调整或者降低。
最后,父母双方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自行协商达成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该方向子女全数支付抚养费的决定。
然而,若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无法满足子女所需费用,且这种情况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话,则我们将依法不予认可和支持。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种情形,这些情况下,子女有权要求具备抚养能力的父或母亲提高抚养费额度:
首先,当前的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正常开支;
其次,因为子女正在生病、上学等原因,实际所需的抚养费已经超出原定数额;
最后,如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提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