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九)》十九项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之后新增一条规定,即著名的“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即对于
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患有疾病的人士、残疾人士等已经依法承担起
监护义务和照看责任的人群,滥用监护、照看权力,实施严重虐待行为,情节极端恶劣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严厉惩罚。
若涉及到单位负有上述
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将被责令支付
罚金,并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将会受到与前述条款相同的惩罚。
此外,如果出现以上所列举的
违规行为,并且还伴随其它形式的
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据更严格的判断标准,对
行为人施予更为严厉的惩罚。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鉴于扩大
虐待罪犯罪主体为《刑法修正案(九)》刚刚新增的法律规范,我们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发生的此类行为,除非存在任何其他的
罪名可以追究,否则暂时无法以虐待罪进行
刑事追责。《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
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