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款期限逾期所引发的利息问题,若事先有所约定,应依照约定执行,但是务必确保该款项不能超过合同签署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上限。如果在整个借款期限内没有特别约定利率,以及商定逾期的额外负担,那么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者自逾期还款日开始,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固定标准来承担相应的欠款责任和
违约责任。至于已经约定了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但却忽略了
逾期利息部分,贷款方同样有权向借款者收取相应的
滞纳金成本,即由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确定的利率来支付
资金占用的所有利息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
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