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彩礼支付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时,男方有权向女方提出退还请求:(1)双方尚未正式进行
婚姻登记;(2)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程序,但是在婚后并没有实质性的共同生活;(3)男方在婚前支付了彩礼,并且这种行为造成了其个人经济生活状况的严重困难。在此基础上,运用上述第二和第三点的规定应当基于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的背景来考虑。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情况的彩礼支付行为,男方并不能够强迫女方进行退还,当然女方若自愿主动退回这些款项,这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对此并无任何干涉意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